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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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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全省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
 
  2.对农民工符合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3.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局审批,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6.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局审批,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7.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返乡农民工,从开业起两年内,免收地税发票工本费。
 
  8.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优惠政策减免的,一律下放到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10.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申报,延长的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11.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12.对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返乡农民工,一律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节假日服务和上门服务,并以最短时间办结。
 
  
赣地税发[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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