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优惠政策导航
 · 农林牧渔
 · 文教医疗
 · 就业保障
 · 环保节能
 · 高新技术
 · 公益捐赠
 · 进口出口
 · 改组改制
 · 综合服务
 · 个人所得税
 · 减免税申报
 · 减免税审批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规定
2009-2-13
【打印】【关闭】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执行。

  三、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专员办、初审和复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监[2009]7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