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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减征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
199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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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减征的幅度和期限通知如下:

  一、对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下列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税后,给予减征50%的照顾: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给予两年减征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的幅度为100%。

  三、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陕地税发[199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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