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经审批已享受减免税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到审批期限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