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优惠政策导航
 · 农林牧渔
 · 文教医疗
 · 就业保障
 · 环保节能
 · 高新技术
 · 公益捐赠
 · 进口出口
 · 改组改制
 · 综合服务
 · 个人所得税
 · 减免税申报
 · 减免税审批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优惠政策 - 文教医疗 - 正文
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2008-1-1
【打印】【关闭】

 加强税收优惠支持

  (八)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数字电视领域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国办发[2008]1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