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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暨公布第一批“免申即享”政策操作指引(制造业)的通知
20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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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现将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税务系统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除法定核准事项外,纳税人缴费人无需事前提供佐证资料,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二、福建省税务局定期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政策操作指引,第一批“免申即享”政策操作指引(制造业)见附件。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为契机,不断提升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持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助力我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税 屋附件:第一批“免申即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制造业)

闽税函[202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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