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五条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复查范围
对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在陕一般纳税人,在单个所属期办理的即征即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退税业务,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规程。
二、复查内容
对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和退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复查。
三、复查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查。
主管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移送的退税资料包括;
1.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的7个退税条件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税审批表及办理退税业务依据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二)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自收到退税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审查或现场审查等方式,完成对主管税务机关和退税申请人即征即退业务的复查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复查意见及退税资料。
(三)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陕西省财政厅将逐级复杏意见和退税资料送陕西监管局最终复查。陕西监管局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最终复查,向陕西省税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
(四)经财政部陕西监管局、陕西省财政厅认定,并与陕西省税务局沟通确认。复查有异议的退税业务,陕西省税务局将退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或重新计算退税金额。
四、复查要求
(一)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在单个所属期办理的即征即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退税业务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级财税部门在复查工作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复查工作中出现的疑点和争议,按时完成复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