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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201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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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2017-2019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

(一)申报条件

1.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2.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通过一定程序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企业应按征集通知要求报送研发经费投入预算制度文件及研发经费年度预算情况。

3.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4.所在行业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内。

5.近三年至少拥有l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二)补助标准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l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并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

1.对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l0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3.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三)资金负担

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级负担比例不超过50%,具体补助比例分年度确定,市与县(市、区)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豫财科[2017]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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