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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
20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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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所属区局的审批权限,并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中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其中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20%(含)。

  2. 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与减免依据及理由相关的书面资料: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消防等部门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放心保)公司等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财政补贴证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符合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应提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内容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鼓励类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三)符合社会公益事业的,应提供国家级或省级出具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证明。

  (四)因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四、符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的流程、时限、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等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由市(地)地税机关审批”同时废止。

  2013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提出减免申请,审批机关按规定时限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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