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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
20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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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形,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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