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格后,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