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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
2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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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规定。

 

  二、担保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

 

  (二)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责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有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三)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81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由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初审,通过初审的担保机构名单上网公示5日。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担保机构,由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由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从入围财政局招标范围内的审计机构中招标确定,审计费用由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支付。

 

  (三)在专家评审会议通过的基础上,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地税局,共同行文上报。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大中小企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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