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账征收企业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
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4.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二)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预缴时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
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4.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5.定率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三)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定期定额征收企业,凡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营业额定额及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换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按其上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新办企业暂按当前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判断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小微企业应税所得率表》重新制作批文,调整核定税额,下发《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
2014年度定额调整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定期定额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对企业报备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通过征管系统生成应补税款,待管理员确认后,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