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企业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第一年实行审核确认,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二、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
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
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已按前款规定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应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经当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应按照《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