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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
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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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由省经信委等省级部门联合确认,改由企业根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专用设备有关条件。符合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事先备案的管理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取消省级部门联合确认环节后,企业申请环保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事先备案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具体说明或有关资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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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资料;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后国家调整优惠目录,以国家发布的新的优惠目录为准。企业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业务,按照本公告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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