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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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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政扶持对象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三)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过程中,财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是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财政分类扶持”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资金及时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原则上应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沪财税[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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