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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完善拆迁补偿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20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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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现就相关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凡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的,被拆迁人须填写《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查验。

  二、主管税务机关凭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证明函》回执、《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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