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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
2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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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将以下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申报材料(一)、(五)项可通过www.sme.gov.cn下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填报打印,电子文档由申报管理系统最终生成并以U盘形式上报)报送经贸部门和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核材料包括: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五)最近一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包括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以上(一)~(五)项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三、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地税局,认真做好本地区担保机构的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于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之前向省经贸委上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材料。

闽经贸中小[201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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