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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20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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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

  《决定》把征求意见稿中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去掉了股票红利。这将大大增加现金分红的数额。

  《决定》还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的分红政策的具体要求,修改为“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这种修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现金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此外,分红多了,交的税也必然多了,因此很多企业呼吁在鼓励分红的同时,税收方面也可以获得支持,例如,取消红利税等。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一直在与有关部门沟通。

  对比征求建议稿,修订后的《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再做强制性限制,并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办法达到防范内幕交易等问题。据悉,在证监会《补充规定》发布施行后,沪深交易所将随之发布相关配套的监管文件和业务指引。

  修订后的《补充规定》较之征求意见稿做了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删掉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第十条“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规定中“不得公布或实施现金分红方案”部分,仅要求上市公司“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二是增加了第十一条关于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发生的规定,以保障相关各方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障回购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

  沪深交易所相关配套的监管文件和业务指引可能会在近日发布。为防范内部交易和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所配套文件将对整个回购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的知情人的身份证号、证券交易账号等在交易所备案,将知情人纳入交易所实时监控范围。同时,配套文件还将明确对公司设立回购账户实施特别的监管措施,实行实时监控,以保证回购有序展开。他指出,所谓知情人既包括公司高管等了解回购信息、决策人员,也包括具体对回购进行操作人员。

  下一步还将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对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不仅对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的回购、协议方式回购,包括国际市场已经出现但我国证券市场没出现过的邀约方式的回购,都将会予以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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