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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我区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20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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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企业要严格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一)我区大中型企业必须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四个部分构成,适用于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大中型企业。我区大中型企业,无论是制造行业的企业还是其他行业的企业,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原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以下简称“旧准则”)。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当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应当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

     


桂财会[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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