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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清单的通知
202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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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琼医保〔2026〕123号)要求,省医保局制定了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分类及适用条件
  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清单分为准予支付类(即白名单)和不予支付类(即负面清单),具体品类及判定标准详见附件。纳入白名单的应是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消毒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对仅为适配医保支付、无实际医疗价值或实际医疗价值较低的“马甲产品”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不在白名单内的商品,医保个人账户依规不予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时,应符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并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公安、财政、税务、金融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
  二、编码贯标要求
  (一)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及时完成药品、医用耗材等各类产品的编码对照和维护工作,确保店内销售产品编码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对于纳入白名单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应统一使用相应的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其中,不可单独收费的医保医用耗材及诊断试剂编码仅限零售药店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以避免重复收费。
  (二)对暂未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白名单范围内产品,统一使用国家临时过渡码:医疗器械使用“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临时过渡码(Q02000000);医用耗材参照“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临时过渡码(Q02000000)使用;消毒产品使用“消毒产品(消字号)”临时过渡码(Q01000000);除治疗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以外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其他特医食品(国食注字)”临时过渡码(Q0300000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定点零售药店对结算上传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应认真做好本地系统编码与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匹配映射,及时运用国家医保局“医保代码比对工具”进行代码查询、比对与校验,确保实物产品与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中的代码信息完全一致,杜绝错码、乱码、串码现象。
  三、监管措施
  各市县医保部门要依托智能审核、医保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结合日常核查与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医保个人账户列支白名单范围外的商品、空刷套刷、串换倒卖药品耗材、伪造处方以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封顶消费等违规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督促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从严规范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清单
琼医保[202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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