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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人工耳蜗植入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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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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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听障群体诊疗康复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人工耳蜗植入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保支付范围
人工耳蜗植入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范围,由“限0—7周岁双侧重度、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佩戴助听器无效,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指征的儿童使用支付”,调整为“限双侧重度、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佩戴助听器无效,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指征的参保患者使用支付”。
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按照国家医保通用名进行支付管理,医保支付标准为31666元/套,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加强组织实施与政策衔接
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规范合理诊疗,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前后政策衔接顺畅,同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基金运行监测,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工作中遇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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