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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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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以下简称特岗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特殊工种,是指按照原劳动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确认的工种。
  设立特殊工种的企业和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以下简称特岗),应经省级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条 对申请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特岗工作经历的审核及提前退休资格的确认,适用本办法。
  特岗审核结果,仅作为申请人当年度办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岗审核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区人社局特岗审核结果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区人社局负责具体特岗审核工作;设立特殊工种的企业及其原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区人社局做好特岗审核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岗审核工作,按照个人申请、企业或存档部门申报、区人社局审核的程序开展。
  第六条 特岗审核工作,按年度组织,逐月开展审核。
  第七条 区人社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申请特岗审核的申请人情况报送市人社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二)《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人员花名册》(附件2)。
  对因特殊原因未按时报送的,区人社局应在核实原因后,向市人社局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补充报送。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特岗审核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二)在审核年度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四)具有从事特岗工作经历,并已在“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中备案。
  第九条 申请人应于办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至少前一个月(以下简称申请月)的5日以前,提出特岗审核申请。其中,单位职工向所在企业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向存档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申请书》(附件3);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或存档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特岗审核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下列事项:
  (一)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
  (二)办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后,对个人养老金计发及今后调整的影响;
  (三)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或存档机构应对申请人从事特岗工作经历组织核实。其中,申请人在现企业从事特岗工作的,由所在企业负责核实;申请人未在现企业从事特岗工作或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由其原从事特岗工作的企业负责核实,原企业已注销的由其原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第十二条 经核实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从事特岗工作经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且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且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且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
  原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岗工作年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经核实符合从事特岗工作经历认定条件的,负责核实的企业应在车间、厂房、食堂等职工工作场所进行公示(模板见附件4),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核实(含公示有异议调查核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企业或存档机构将申请材料退回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申请的企业或存档机构应于申请月15日以前,向申请人参保所在区人社局进行集中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附件5,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流动人员资格审核情况月报表》(附件6);
  (三)《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申请书》;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档案及其他证明从事特岗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六)《公示报告》(附件7);
  (七)区人社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本区门户网站或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附件8),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含公示有异议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企业或存档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应在《审核表》上盖章确认,并于申请月月底前形成《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报告》(附件9),报送市人社局。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采取抽查的方式,每月从区人社局报送的特岗审核通过人员中,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核,重点核查审核程序的规范性、申报材料的有效性、执行政策的准确性等。
  第十八条 市人社局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上月各区报送的特岗审核通过人员中,确定抽查复核人员名单和复核时间安排,并将《市人社局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抽查复核通知书》(附件10)发送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和存档机构,配合市人社局做好复核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抽查复核后,向区人社局反馈《市人社局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抽查复核意见书》(附件11)。经抽查复核存在问题的,向区人社局反馈并告知理由,区人社局应重新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报市人社局。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应于每月20日以前,对全市特岗审核通过人员进行汇总,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社保经办信息系统,同时通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应及时告知申报企业或存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定期汇总、分析抽查复核情况,对抽查复核发现问题较多、通过率较低的区,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抄送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区人社局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和企业、存档机构的申报材料,建立工作台账和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社局应当公开特岗审核的相关政策、工作流程和审核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存档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存从事特岗工作职工的个人档案。设立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加强对职工从事特岗工作相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的管理,确保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和企业、存档机构应当如实申报从事特岗工作情况,并对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由市人社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采取伪造档案、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办理特岗审核的,一经查实不予审核认定,涉嫌欺诈骗保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社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岗审核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不得擅自突破企业特殊工种范围、降低认定标准。对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经历申请人的特岗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不再设立企业特殊工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附件:
  1.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
  2.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人员花名册
  3.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申请书
  4.公示(企业模板)
  5.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
  6.天津市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流动人员资格审核情况月报表
  7.公示报告
  8.公示(区模板)
  9.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报告
  10.市人社局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抽查复核通知书
  11.市人社局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抽查复核意见书
津人社办发[2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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