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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风险提示[2025]》的函
2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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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承接与计划环节
  风险点1:业务基本事项调查与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风险情形:未充分收集并核实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审批文件;对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等关键事项界定不清或记录不全;业务风险评价、专业胜任能力与独立性评价缺失或评价简单化、无复核痕迹。
  例如:在山东XX重工实业有限公司存货抵押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对业务基本事项的调查与风险评估严重流于形式。对于本次涉及大宗金属存货(钢锭、钢锭模具、锻件、废钢等)重量逾1.7万吨、账面价值近九千万元的抵押评估业务,工作底稿中完全缺失对机构自身及项目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分析评价记录,亦未见任何形式的独立性声明或利益冲突调查文件。该机构在未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九条规定,对关键基本事项进行充分收集、核实并完成系统性风险评估的情况下,便草率承接项目并启动评估作业,为整个项目的执业质量失控埋下隐患,直接违反了《资产评估法》关于评估机构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基本要求。
  规范要求与建议:须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九条规定。业务承接前,应通过书面或记录完备的方式,与委托人明确所有基本事项,并获取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应建立并切实执行包含独立性、专业能力、业务风险三维度的综合分析评价程序,评价过程及结论须有据可查,并经适当层级复核。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第九条。
  风险点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不规范
  风险情形:合同要素缺失,如缺少委托人/评估机构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评估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报告使用范围等;合同签署不规范,如缺少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签字、签署日期;合同内容与业务洽谈记录不一致(如价值类型)。
  例如:在XXX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合同的订立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本次评估对象为一家总资产近17亿元、净资产账面价值约6.5亿元的热电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论较账面价值增值约30%,为重大股权收购行为提供价值依据。检查发现,该项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存在委托方(XXX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未签字的重要瑕疵。该机构在未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确保合同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的情况下,即开展了后续评估作业,致使业务委托关系的法律形式基础不完备,直接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条关于规范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的基本要求。
  规范要求与建议:委托合同应全面覆盖《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六条所列内容。签署前应核对合同内容与前期洽谈记录的一致性。务必确保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且要素齐全、表述清晰,避免后续纠纷。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四条、第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条。
  风险点3:资产评估计划编制缺失或失当
  风险情形:未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计划编制时间早于业务委托合同签订日期;计划中的评估工作时间安排早于评估基准日,逻辑不合理。
  例如:在XXX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抵押贷款行为涉及的设备类资产价值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编制的资产评估计划存在严重逻辑错误和时间倒置问题。本次评估涉及缓冲罐、混合罐、无缝钢管等设备共计逾2万台(套/吨),账面原值达4.56亿元,评估结论超4亿元,属于重大资产抵押评估业务。检查发现,该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工作计划》中,将评估现场调查、资产清查、评定估算等核心程序的执行时间(9月28日至10月30日)大量安排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8日)之后,且计划编制时间早于评估委托合同的签订日期。该机构在未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保评估计划中各项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与评估基准日保持合理逻辑关系的情况下,便以此失当的计划指导项目作业,致使评估程序的时间逻辑基础出现根本性矛盾,计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形同虚设,无法保证评估程序在基准日前提下有效执行。
  规范要求与建议:所有评估项目均应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并确保其与业务约定、评估基准日等逻辑一致。计划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繁简程度,并作为项目执行与督导的依据。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第十一条。
  二、 现场调查与资料核查环节
  风险点4:现场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风险情形:未对存货、在建工程、设备等重要资产实施必要的现场监盘或勘查;现场调查记录(如盘点表、勘查记录)未经产权持有人或管理人签字、盖章确认;缺失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状况、物理状态、使用环境的现场核实记录;在法院委托业务中,虽遇当事人不配合,但未在报告中充分披露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
  例如:在青岛XXX食品有限公司拟转让青岛XXXX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对现场调查程序的执行严重缺失。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评估范围主要为被评估单位持有的一宗面积为30572平方米的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检查发现,该机构工作底稿中“未见现场勘察记录”。对于以不动产为核心资产的评估项目,该机构未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实施必要的现场勘查,未形成记录土地实际状况、利用现状、周边环境等关键信息的书面或影像资料,亦无证据表明相关核实结果获得了产权持有人的确认。该机构在未履行基本现场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即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导致评估作业缺乏对资产物理状态与使用环境的直接核实依据,程序执行存在重大缺陷,难以保障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规范要求与建议:须执行现场调查程序,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抽样方式。所有现场调查活动均需形成书面或影像记录,关键核实结果应获得相关当事人确认。如遇程序受限,应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据现有材料评估,并在报告中详细披露受限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其对结论的可能影响。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八条、十九条。
  风险点5:核查验证工作严重不足
  风险情形:对收入、成本费用等预测数据,未执行必要的分析、核对等核查验证程序;对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替代程序(如检查合同、发票)缺失关键支撑资料;对存货、设备等资产的取价依据(如询价记录)缺失、不相关(如使用废止标准)或记录不完整;对引用的土地成交案例、行业数据等外部信息,未说明来源及核查方式。
  例如:在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拟出售1500t/a贵金属智能提纯工艺产业化应用项目资产组全部权益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对关键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流于形式。本次评估涉及三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68676平方米,是资产组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发现,该机构工作底稿中关于土地市场比较法所使用的“土地询价记录不规范”。评估人员在引用外部土地成交案例作为评估作价依据时,未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案例信息的来源进行审慎核查与清晰记录,亦未说明其通过何种公开、可靠渠道获取并验证了这些案例的交易情况、价格内涵等关键信息。该机构在未对支撑土地使用权评估结论的核心外部信息执行有效核查验证的情况下,即直接采用其数据进行测算,违背了“核查验证是评估程序核心”的基本原则,导致重要取价依据的可验证性与可靠性存疑,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规范要求与建议:恪守“核查验证是评估程序核心”的原则。对所有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均应保持职业怀疑,采取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核查验证,并将过程与结论完整记录于工作底稿。不得未经核查直接采用假设或他人提供的数据。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一条。
  三、评估方法应用与评定估算环节
  风险点6:评估方法选择与适用性分析不充分
  风险情形:方法选择单一且理由不充分(如声称市场无案例但实际存在,或成本法适用条件明显满足却未采用);方法适用性分析缺失或过于笼统,未结合评估目的、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具体分析;对衍生方法(如假设开发法)的应用不合规。
  例如:在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拟价值咨询涉及11项发明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资产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选择虽进行了形式说明,但其适用性分析未能揭示核心矛盾,导致所选收益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基础严重缺失。本次评估对象为“一种激光雷达装置”等11项发明专利,评估价值约6500万元。评估报告中,评估师虽分析了市场法、成本法及收益法,并以“市场公开交易案例难以收集”为由排除市场法,以“研发投入无法有效统计”为由排除成本法,最终选择收益法,其理由为“未来产品收入可以被预测”。然而,检查工作底稿揭示,支撑该收益法应用的关键前提与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一是评估测算所依据的“未来销售收入预测”与企业盖章申报的预测数据不一致;二是对专利收益期的评估测算过程未考虑技术收益随时间的合理衰减;三是完全缺失对前述收入预测数据的核查验证资料。该机构在未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对所选收益法赖以成立的关键参数(未来收益)的可获得性、可靠性及预测逻辑进行审慎分析和有效验证的情况下,便认定收益法适用并进行估算。这实质上意味着评估报告中所称的“未来产品收入可以被预测”这一核心适用条件,在执业过程中并未被有效满足或证实,方法选择理由与实际执业证据脱节,导致评估结论的形成基础存在根本性疑问。
  规范要求与建议: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一种方法的,须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其他方法不适用的原因。选用衍生方法需确保其逻辑严谨、参数可获。方法选择理由须在报告和底稿中详细阐述。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六条。
  风险点7:评估参数选取与测算过程不严谨
  风险情形:折现率、成新率、价值比率、流动性折扣等关键参数确定过程缺失或依据不足(如缺乏行业数据、市场案例支持);测算公式引用错误(如土地成本法公式与规程不符);计算过程存在链接错误、逻辑矛盾;未考虑相关税费(如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对价值的影响。
  例如:在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拟退出青岛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在多项重要资产的评估参数选取与测算过程中存在严重疏漏,导致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存疑。本次评估对象为一家涉及房地产、旅游开发的综合性商业运营公司,其核心资产包括约1642.8亩山林的承包经营权、174.5亩果园的经营权,以及已建成待售的商品房、车位等存货,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逾5600万元,增值率达58.23%。检查发现,该机构在评定估算环节存在多处关键缺陷:一是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大面积山林及果园土地,在作为“使用权资产”评估其收益法价值时,完全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评估对价原则,同步确认并评估对应的“租赁负债”,导致资产虚增而负债漏评,净资产评估值被显著高估。二是对于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的评估,工作底稿中仅有简单的账龄列表,完全“未见”对其可收回性或需支付可能性进行独立分析、函证或获取外部证据的记录,评估所依据的“减值依据不充分”,参数选取流于形式。三是对于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存货(商品房及车位),在测算其可变现净值时,“未考虑销售过程中后续发生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合理的利润折减等因素”,直接以毛售价作为评估值,背离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关于现金流预测应扣除相关税费及成本的要求。该机构在未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等规定,对上述关键参数(如负债确认必要性、减值比率、净收益计算口径)的选取理由、计算过程和潜在影响进行审慎分析、验证和完整披露的情况下,便得出了最终评估结论,致使整个测算过程的基础薄弱、逻辑断裂,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受到根本性质疑。
  规范要求与建议:所有重要参数的选取均需说明来源、计算或判断过程,并提供支持性证据。测算过程应清晰、可复核,避免低级计算错误。应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审慎考虑相关税费、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条。
  风险点8: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使用不合理
  风险情形:将本应核查验证的权属状况、资产状态等直接作为评估假设(如“假设资产权属清晰”);评估假设与评估目的、价值类型明显矛盾(如处置目的却假设“原地持续使用”);未根据司法处置财产特点合理使用“移地使用”等假设;假设披露不完整。
  例如:在山东省XX委员会拟确定报废资产价值涉及的电子设备等资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评估假设与本次评估的根本目的存在直接且显著的矛盾,致使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基础无效。本次评估对象为671项已“明显破损,无法使用”且拟报废处置的电子设备,评估价值仅1.9万余元,属于典型的资产报废价值评估。然而,检查发现,该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作出了“本评估结论仅在委估资产原地原用途使用”的核心假设。这一假设与报告载明的“拟确定报废资产价值”的评估目的完全背道而驰。“报废处置”行为意味着资产将终止现有用途并被拆解、回收或废弃,而“原地原用途使用”假设则意味着资产将在当前地点按原有功能持续使用,两者在资产使用状态、价值实现方式和市场条件上存在本质冲突。该机构未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关于评估假设应当合理、并与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保持一致的要求,设立并披露与报废处置目的相适配的假设(如“资产以拆零或废料形式在二手或回收市场交易”),而是错误地沿用了持续使用假设。这使得整个评估测算所依赖的前提条件与评估业务的经济实质严重脱节,评估结论无法为“确定报废价值”这一目的提供合理参考,假设的运用存在根本性错误。
  规范要求与建议:评估假设应是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而非替代核查程序。假设须合理、有依据,并与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保持一致。执行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评估业务,应结合财产特点合理使用假设。所有重要假设均应在报告中清晰披露。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五条。
  四、评估报告出具与披露环节
  风险点9: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风险情形:报告要件缺失,如无目录、摘要、声明、评估结论汇总表;价值类型表述不清或与评估目的不符;评估依据(尤其是准则依据)列示不全或引用已废止文件;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评估结论形成过程分析等重要章节缺失。
  例如:在山东省XX第XX学校拟处置报废资产事宜涉及的设备类资产残余价值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内容完整性、一致性及规范性方面存在多处严重缺陷。本次评估对象为76项待报废电子设备,评估结论为0元。检查发现,该报告存在以下关键问题:一是报告核心内容自相矛盾,《评估说明》中“评估结论及其分析”部分载明的设备评估值为21484.99元,与《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中最终结论“残余价值为人民币零元”不符,构成根本性错误。二十价值类型的选择与定义混乱,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中记录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而正式评估报告中采用的价值类型为“残余价值”,二者不一致且未作任何说明;同时,鉴于委估资产已处于“拆除集中存放”的待处置状态,选择“残余价值”作为价值类型亦缺乏合理性分析。三是评估依据严重缺失,本次评估目的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属于法定应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的经济行为,但报告“评估依据”部分完全未列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须遵循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亦未完整引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相关评估准则。该机构未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关于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一致,以及价值类型选择应与评估目的相匹配的要求,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核心要素冲突、关键依据缺失、结论形成过程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严重违反了评估报告编制的基本规范。
  规范要求与建议:报告格式与内容须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如适用)的要求。确保报告结构完整、要素齐全、依据准确、表述清晰。价值类型的选择和定义应准确,并与评估目的相匹配。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相关条款。
  风险点10:特别事项及其他重要信息披露不充分
  风险情形:对权属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瑕疵、委托人未提供的关键资料、未决诉讼、重大期后事项、评估程序受限、利用专家工作、引用其他报告结论等情况披露不充分或完全未披露;对资产瑕疵(如设备残留污染物)可能产生的或有负债未予关注或披露。
  例如:在XXX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虽在报告中设置了“特别事项说明”章节,但对部分关键信息的披露仍存在不足或缺失,可能影响报告使用人对评估结论的理解与判断。本次评估涉及资产规模近17亿元,净资产评估增值约1.96亿元,且被评估单位存在大额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未决诉讼等复杂情况。检查发现,该机构在报告编制中存在以下披露问题:一是对于评定估算中“递延收益评估时未考虑所得税的影响”这一专业处理,未在特别事项中予以说明并提示其对评估结论的可能影响。二是报告“评估依据”中引用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为已废止文件,但未在特别事项中说明该废止状态是否对取价产生实质影响或已采取的替代措施。虽然报告对部分权属瑕疵、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等进行了罗列,但对上述直接影响评估技术处理合规性及取价依据有效性的具体问题,未能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或对报告使用人理解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充分、清晰的专项披露。该机构未能确保所有重要信息得到全面、如实的揭示,使得报告在关键细节的透明度上存在瑕疵,可能削弱报告使用者对评估结论形成过程及潜在风险的完整认知。
  规范要求与建议:凡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或报告使用人理解评估结论的事项,均应作为特别事项予以充分、如实披露。披露内容应具体明确,揭示风险,不得以笼统措辞规避责任。对于司法执行财产,应严格按照法院委托范围进行评估和披露。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风险点11:评估报告与评估说明、工作底稿存在矛盾
  风险情形:报告正文结论与评估说明中的结论不一致;报告披露的评估范围、资产状态、取价依据等内容与工作底稿实际支持证据不符;报告附件(如经济行为文件、承诺函、权属证明、明细表)缺失或与底稿不一致。
  例如:在XX市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拟作价入账所涉及的二十六宗海域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正文与对应的工作底稿之间,在关键程序履行记录和评估依据文件的归档方面,存在多处内容矛盾、支持证据缺失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典型的“两张皮”现象。首先,报告正文第八部分“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中,明确且详细地描述了“指导企业在资产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逐一登记填报”的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过程。 然而,检查其项目工作底稿,却完全缺失作为该程序核心载体的《资产评估申报表》。报告所述的程序性工作在底稿中无迹可寻,导致报告描述的执业过程沦为无本之木。其次,报告正文第六部分“评估依据”的(六)其他参考依据中,清晰列示了“XX市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这一关键文件。 但核查项目归档档案,该份本应作为评估基础与结论重要支撑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同样缺失未见。 上述两处矛盾清晰表明,该机构在报告编制与底稿归档环节严重脱节,报告中所声称的已实施程序、所依据的资料,在底稿中均得不到对应证据的支持,严重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关于报告内容与工作底稿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基本要求,使得评估结论的可验证性与可靠性大打折扣。
  规范要求与建议:建立严格的报告与底稿核对机制。确保报告中的所有陈述、结论均有相应的工作底稿支持,且内容一致。报告出具前,须核对附件完整性及与底稿的一致性,杜绝“两张皮”现象。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相关要求。
  五、工作底稿编制与档案管理环节
  风险点12:工作底稿不完整、难以勾稽
  风险情形:缺失关键过程记录,如重要参数计算过程、内部审核记录、现场调查记录;缺失重要支撑资料,如经确认的申报表、承诺函、权属证明、询价记录、函证回函;底稿未建立索引或索引混乱,无法有效反映勾稽关系;操作类底稿严重缺失。
  例如:在XX人民法院拟司法鉴定财产损失涉及的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商铺装修损失、经营损失资产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归集的工作底稿存在严重不完整、记录混乱且难以相互勾稽的问题,导致评估过程的关键环节无法追溯与复核。首先,在“经营损失”评估这一核心环节,评估报告第七部分明确其评估思路需基于经营收入与变动费用数据,并提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全国星级饭店经营情况统计数据》”作为关键取价依据。然而,在项目检查对应的操作类工作底稿中,完全缺失关于上述统计数据的具体文件、来源网页截图或分析采用过程记录,也未见评估人员为验证该外部数据适用性而进行的任何市场调查、比较或分析说明底稿。 这使得报告所称的取价依据沦为“空中楼阁”,重要支撑资料的缺失导致经营损失评估结论的形成过程不可验证。其次,整个评估档案的整理归集混乱。检查发现,该项目所有工作底稿均未建立统一、清晰的索引编号体系。 现场调查记录、资产勘查表、评定估算过程稿、核查验证资料、内部审核意见等各类底稿混杂堆放,无法通过索引号快速定位与报告具体内容(如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现场状况描述、特定资产测算)相对应的支持性文件,底稿之间的逻辑勾稽关系断裂。上述问题共同暴露了该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工作底稿的编制、归集严重失范,既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关于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清晰记录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及依据,并建立索引以便复核检索的基本要求。
  规范要求与建议: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识一致,能够全面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须按照管理类与操作类进行分类整理,编制目录和索引,确保资料间可追溯、可复核。档案归档应及时、完整。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
  风险点13:内部质量控制(三级复核)形同虚设
  风险情形:复核记录缺失或无实质性审核意见;复核流于形式,未发现明显重大错漏;不同级别复核内容雷同,未体现复核重点差异;项目人员与复核人员责任不清。
  例如:在X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分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XX拌合场废旧资产评估项目中,某资产评估机构虽然在其报告第八部分“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中声称“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但其工作底稿所反映的内部三级复核机制已完全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质量把关作用。检查发现,该项目的归档底稿中虽有名为“三级审核意见表”的文件,但复核意见栏内容极为空泛,仅笼统填写“报告撰写规范”或“同意出具”等字样,完全未涉及对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缺失、权属依据披露不全、评估结论增值税状态不明、业务报备类型错误(法定评估业务错误报备为咨询报告)等底稿及报告中存在的多项明显瑕疵与问题的任何审核意见、质疑或修改要求。不同层级的复核记录内容高度雷同,未能体现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各自应关注的重点与深度差异。这种“为签字而签字”的复核,导致原本应在内部审核环节被发现并纠正的一系列程序性与实质性问题(如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关键依据的完整性等)被轻易放过,直至外部检查时才暴露。该情况清晰地表明,该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违反了《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关于建立并严格执行各级复核制度、确保复核工作记录完整并具有实质内容的核心要求。
  规范要求与建议: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三级复核制度。每一级复核均应留下书面记录,明确复核重点、发现的问题、修改意见及处理结果。复核应聚焦重大事项、关键程序、重要参数和结论的合理性,确保内部质量把关有效。
  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六、机构内部治理与质量管理环节
  风险点14:未持续满足执业条件与档案管理缺失
  风险情形:资产评估师数量、社保缴纳等不符合《资产评估法》持续执业条件;评估档案未妥善保管,存在遗失或损毁风险;未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例如:在2025年度的行业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尤其是部分自设立以来长期未实际开展评估业务的“休眠”机构,其运营状态隐蔽地放大了“未持续满足执业条件与档案管理缺失”的复合性风险,对行业监管的底线构成了直接挑战。如,检查发现某资产评估机构自成立以来,公开渠道或业务报备系统中无任何有效执业记录,长期处于“零业务”状态。这种非正常的经营停滞,往往伴随核心专业人员的流失,从而导致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无法持续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对公司制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的法定底线要求,其社保缴纳情况亦无法证实评估师为专职在岗,涉嫌存在“挂名”情形。与此同时,因其长期无业务产出,机构实质上无从建立并执行有效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现场检查时,不仅无法提供任何历史评估档案以供核验,其档案保管场所、制度及专人管理责任均处于缺失或虚置状态,完全保证具备满足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法定要求的条件。
  规范要求与建议:机构应定期自查,确保持续满足法定设立条件。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评估档案的安全、完整与保密。严格按照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足额职业保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五条。
鲁评协函[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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