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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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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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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8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85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本次调整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
| 浙人社发[2025]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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