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                     
       
           | 
           | 
          
            
            
              
                  
                  
                     |  
                    | 
						关于北京市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  
                    
						 | 
					 
					
						 | 
					 
                     |  
                    | 2025-7-24 |  
                     |  
                     |  
                    | 【打印】【关闭】 |              
                     |  
                     |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255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19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  
                    | 京人社发[2025]8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