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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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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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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18元,二级109元,三级106元,四级104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2%,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调整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34%,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175元/月、3340元/月、250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资金来源
1.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一级至四级已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基数口径
2025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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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函[2025]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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