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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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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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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4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65元调整为401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65元调整为360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5元调整为192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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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人社发[20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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