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劳动保障导航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职工薪酬
 · 劳动合同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劳动保障 - 地方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2025-4-1
【打印】【关闭】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及有关开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1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9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6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45元。

  2.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60元。

  3.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20元。

  (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根据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甬人社发[2025]6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