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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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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3-1 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会计处

....................................................... 1

3-2 权益法下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后续得到弥补的会计处理 ....... 1

3-3 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 ....... 2

3-4 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时如何考虑应收子公司债权

的影响 ................................................... 3

3-5 对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会计处理 ..................... 4

3-6 租赁资产利息费用相关会计处理 ......................... 5

3-7 承租人为使租赁资产达到企业计划用途所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

相关会计处理 ............................................. 6

3-8 租赁到期前购买租赁资产导致租赁终止的会计处理 ......... 6

3-9 对于职工提前离职按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 ......... 7

3-10 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 .............................. 8

3-11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行产品的会计处理 .... 9

 3-1 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

关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

益时,对于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

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

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况

下,部分公司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产生的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

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顺流交易,投资方在

应用权益法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将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

部交易损益,按其享有比例予以抵销。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已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

数,投资方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以抵销的部分确认

为递延收益,待后续相关损益实现时再结转至损益。

3-2 权益法下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后续得到弥补的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应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

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

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

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

的,被投资单位在后续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

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往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

1

序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未

确认投资净损失,在后续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应如

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

如下:

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投资方

应按照其分享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其他

综合收益及其他权益变动),并相应确认投资损益、其他综合收

益及资本公积,以反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如果投

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已冲减至零并存在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后续

当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应先按照其分享比例以及

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项目,分别确认相关投资损益、其他综合

收益、资本公积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按照当期应享有

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净额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两者

孰低,确认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尚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继

续在备查簿中登记。

3-3 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

企业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

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

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

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

2

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处置子公司时,对无法收回的应

收原子公司款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

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

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

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

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3-4 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时如何考虑应收子

公司债权的影响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包

括债权债务项目及相应的减值准备等)应当予以抵销。一般情况

下,对于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以及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产

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企业应当按照母公司和少数股东对子

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

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少

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

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母公司存在应收超额亏损子公

司债权时,如何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存在理解上的

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当母公司存在应收超额亏损子公司款项时,如果母公司所有

者和少数股东之间对超额亏损分担不存在特殊约定,母公司综合

3

考虑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判断

应收子公司款项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未来无法收回的,合并财

务报表中应当将该债权产生的损失金额全部计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该债权损失金额后的超额亏损,再按照

母公司所有者与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3-5 对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

类时,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

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因该工具承担

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

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发行方应当

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

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附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企

业合并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

见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如果购买方存在对少数股东的远

期收购义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

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在合并日应将该

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

现值。

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判断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

4

质上仍存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果相关事实表明少数股东实

质上仍享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继续

确认少数股东权益,企业确认上述金融负债的同时应冲减资本公

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反之,如果少数股

东不具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

票增值收益权等,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再继续确认少数股东

权益,而应将上述金融负债视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

3-6 租赁资产利息费用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

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

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和存货等资产。具体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应区分专门借

款与一般借款分别予以处理,其中,专门借款指的是为购建或者

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租赁负债利息费用的会计处

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将租赁负债视同为获取使用权资产而发生的专门

借款。使用权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资产,租赁期开始日即可供承租

人使用,因而无论租赁资产本身是否达到企业计划用途,使用权

资产于租赁期开始日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租赁负债相关利息

费用不应资本化计入使用权资产。租赁期开始日后,租赁负债可

视同企业的一般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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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承租人为使租赁资产达到企业计划用途所发生的运输、

安装费用相关会计处理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

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使用权资产成本包括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其中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

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承租人为使租赁资产达到企业

计划用途前所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

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

负债。承租人为使租赁资产达到企业计划用途所发生的运输、安

装费用,与达成租赁无关,不属于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

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上述费用支出如果形成了其他准则所规定

的资产,企业应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如果未形成其他准则所

规定的资产,企业应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符合资产的一般定义,以

确定是否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3-8 租赁到期前购买租赁资产导致租赁终止的会计处理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

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

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行使租赁购买选择权导致租

赁终止的,应当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以及租赁负债,并将两者账

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不存在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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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前购买租赁资产导致租赁终止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

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无论租赁双方是否明确约定购买选择权,因承租人购买租赁

资产导致租赁提前终止,其经济实质与双方协商补充增加购买选

择权并立即行权相同。企业应参照租赁准则关于承租人行使购买

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到期前购买租赁资产与终止租赁作为

一项交易整体进行处理,因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产生

的差额调整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成本。

3-9 对于职工提前离职按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指的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

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

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

为基础确认的负债的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关

键在于判断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所付出的交易对价,是否与

自身权益工具价值密切相关。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向职工授予股份,并约定职工

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按照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

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实务中存在一些股权激励计划,职工需通过提供一段期间的

服务以获取低价认购的股份,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股权激

励计划将要求职工将股份回售给公司。职工尽管因离职未取得相

应股份,但将股份回售仍可取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回售价格为认

股价格加固定回报率或者每股净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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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职工因回售股份取得的收益与企

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相关,则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股份

支付准则有关规定,确认相关费用;如果职工回售取得的收益与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没有密切关系,则不属于股份支付,企业

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有关规定,在职工为取得该收益提供服务

的期间内分期确认职工薪酬费用。

3-10 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事项中,企业通常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

的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

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企业支付搬迁

补偿款。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

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除此以外

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

行处理。其中,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

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通常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

或服务等对价。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不满足“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

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事项会计处理存在

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企业收到的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因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一般情况下认为,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

该款项实质上是政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向企业支付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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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价。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搬迁补偿名目,企业通常应当将

其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搬

迁补偿款存在政府补助成分(如提前搬迁奖励款等附带额外政策

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奖励),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

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为履行上述资产处置交易而发生的房屋及其他附

属物拆除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

如果预计能够通过未来资产处置对价予以补偿的,企业可以按照

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资

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当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损益。

3-11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行产品的会计处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准

则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

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

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

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试运行产品的成本确认与计量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

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存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

制造费用,是企业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存货,应以正常设计生产能力

下的必要合理支出为基础,确认相关存货成本,试运行期间实际

投入金额超出存货成本的部分计入在建工程。正常设计生产能力

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应结合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正

常设计产能、产品正常生产投入产出比等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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