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以及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手续费。“三代”单位和个人需及时递交手续费申领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支付手续费。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规定,2018年及以前年度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其手续费仍通过原渠道申请。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视同放弃该权益。因此,入库时间超过三年的税款不能列入手续费的申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通过退库处理,不再通过原渠道申请和支付,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外的“三代”手续费
(一)2019年2月2日-12月31日期间有关手续费
根据2019年2月2日印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和实际,全市“三代”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2月2日-12月31日期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应通过电子税务局于2020年1月1日-3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领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逐级编入2021年度预算,并于预算资金下达后予以支付。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2019年上述期间的“三代”税款手续费。
具体操作流程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涉税申请”“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选择拟申请手续费的类型,选取入库时段,点击查询“三代”税款入库记录,选中全部或部分入库记录后,核对系统计算的手续费金额,补充收款账户和联系人等信息,点击确定申请。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将审核结果进行告知。
(二)2019年2月1日及以前有关手续费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全市“三代”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2月1日及以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仍沿用原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视同放弃该权益。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如需咨询,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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