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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应的支出,是否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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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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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般用电企业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应的支出,是否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答:增值税法施行后,一般用电企业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征税项目),而增值税法施行前该部分与电费一并计税开票。该列示方式的改变主要是为了体现随电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再征收增值税这一变化,该政府性基金的经济实质并未发生改变。上述“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属于一般用电企业因采购电力产生的相关支出,不应计入税金及附加,应继续作为一般用电企业购电成本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 |
| 财政部会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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