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
|
|
|
|
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
|
|
|
| 2023-7-10 |
|
|
| 【打印】【关闭】 |
|
|
问: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被分摊商誉的这些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2)不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该报告分部是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八项所规定的经营分部。 |
| 财政部会计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