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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动稀释的最新会计处理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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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介绍了在最新规定之下,企业对股权被动稀释的会计处理原则,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实务参考。

财政部近期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下称《解释第7号》),对股权被动稀释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该项业务有据可查,实务处理不再束手无策,规范了各种五花八门的会计乱象、统一了业务口径、平息了争论、提高了会计质量。

《解释第7号》与相关规定之衔接

1、《解释第7号》明确了被动减资丧失控制权个别财务报表“视同处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第7号》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即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了因主动直接丧失控制权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剩余股权的核算,但未明确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被动减资部分)的处理。

2、《解释第7号》明确了差额是计入权益(资本公积)还是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解释第7号》规定对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做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规定上述股权被动稀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股权被动稀释是否应认定为视同处置股权的交易,以及相关影响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此次明确股权被动稀释视同处置股权,并将相关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3、《解释第7号》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该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四十九条将股权稀释不丧失控制权时的差额计入权益(资本公积),《解释第7号》将股权稀释丧失控制权时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是基于交易的商业实质进行的分类处理。

4、《解释第7号》沿用了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5期)的做法。2011年第1期问题1是,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解释第7号》之前,除《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规定了股权被动稀释的处理,没有任何其他权威解释可以依据,本次《解释第7号》几乎全部参照了2011年第1期的规定。

5、《解释第7号》调整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的做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个别财务报表规定: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算法,需对原持有的股权比例全部按权益法模拟调整后再假设转让,所以就会造成权益法核算比例在丧失控制权前后的分段情况。正式稿处理相对简单合理。

6、《解释第7号》趋同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联营企业》第19段A:“如果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但该被投资单位仍为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按比例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要求和解释,当主体在联营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减少时,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减少,其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被动稀释引起的权益变动金额应当期损益。

《解释第7号》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做法,股权被动稀释视同处置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步骤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会计处理如下:

个别财务报表的情况为:

1、对于股权稀释部分应视同处置,按照《解释第7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2、对于新股权比例,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应作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追溯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为:

1、对于新股权比例,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2、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案例解析

案例一:股权被动稀释丧失控制权

A公司为上市公司,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1000万现金取得B公司股份12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75%,并对B公司形成控制。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2010年7月1日,B公司向C公司定向增发新股1400万股,C公司以1500万元现金认购。增发股份后,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间,B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600万元。除所实现利润外,在此期间,B公司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

分析:

2009年1月1日,A公司取得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成本法下实现净利润600万元不做账务处理,2010年6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元。

计算A公司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B公司向C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后,A公司在B公司所持股份比例变为:1200/(1600+1400)=40%。B公司因定向发行股份所有者权益增加1500万元,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为1500*40%=600万元。

计算A公司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 A公司对B公司持股比例减少75%-40%=35%,相当于处置35%/75%=47%的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47%=470万元。

A公司股权稀释视同处置的投资收益为130万元(600-470)。

案例二:股权被动稀释不丧失控制权

2011年,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750万元和25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B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5%和25%。C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

2012年B公司对C公司增资500万元,增资后占C公司股权比例为35%。交易完成后,A公司仍控制C公司。

C公司自成立日至增资前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影响C公司净资产变动的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等影响)。

分析:

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对C公司增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持股比例原为75%,由于少数股东增资而变为65%。增资前,A公司按照75%的持股比例享有的C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2000×75%);增资后,A公司按照65%持股比例享有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625万元(2500×65%),两者之间的差额125万元,在A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调增资本公积。

(作者单位为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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