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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20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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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国税发 〔2005〕2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9 〕7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二)执行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三)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的不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 (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应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应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四、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人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日”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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