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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第1240183号提案的答复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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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扶持我省肉食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提案》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肉食品行业增值税税率、扣除率有关情况

  农产品作为特殊商品,是社会生产的基础物资,我国自增值税设立起,即对农产品采用较低税率。肉食品是典型的涉及民生的农产品,为促进肉蛋生鲜产品的流通交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但肉食品的加工销售目前并不免征增值税。

  近年来,我国持续实行制度性减税政策,连续三次下调增值税税率,肉食品等农产品的税率也持续下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初级农产品的适用税率为9%,深加工农产品作为普通商品适用税率为13%。

  根据增值税“上环节征税、下环节扣税、征扣一致”的内在机制要求,免税产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也是国际增值税通行做法,为支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国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凭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按买价乘以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部分虚拟计算的进项,实质上是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此外,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水电以及农产品以外的辅助原材料等均可凭扣税凭证按13%抵扣,进一步提高了抵扣比例。从实际情况看,农产品加工行业税负一般低于其他行业,以2020年度为例,全省农产品行业平均税负为1.69%,同期全省制造业平均税负为2.24%,建筑业平均税负为2.7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税负为2.42%,道路运输业平均税负为2.02%。

  对于肉食品的加工销售,若购入畜禽,屠宰后销售初级肉类产品,则适用税率为9%,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9%进行抵扣;生产销售火腿等深加工食品,则适用税率为13%,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10%进行抵扣。实践中肉食品加工行业税负较低,部分初加工企业甚至形成倒挂(累计的进项大于销项)。

  近年来肉食品税率及扣除率变动情况见下表:

时间段 初级肉食品税率 销售初级肉食品扣除率 深加工肉食品税率 销售深加工肉食品扣除率
2017年6月30日以前 13% 13% 17% 13%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11% 11% 17% 13%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10% 10% 16% 12%
2019年4月1日至今 9% 9% 13% 10%

  
  二、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对肉食品行业的良性引导作用

  增值税政策具有确定性和统一性,各省并无调整税率和扣除率的权限,也不能针对某个行业单独出台税收优惠。

  我省作为农业大省,也是畜牧业大省,牧业产值稳居全国前列,龙头企业对于肉食品行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局将紧密围绕《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扶持力度,使其成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振兴的重要载体。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对肉食品行业的扶持引导作用,一是积极向税务总局提出建议。长期看,考虑食品制造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收入占比较低、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影响影响较大等特点,建议适时调整农产品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对农产品深加工和初加工采取统一的低税率;短期看,适时调研现行增值税农产品注释范围,建议扩大适用低税率的农产品及制品种类。二是适时在肉制品等农产品深加工行业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与产品销售税率持平,降低深加工肉食品行业税负;刺激企业不断提高技术革新能力转型升级,扶持技术和工艺先进的龙头企业更好发展;营造竞争公平、风险可控、政策透明的营商环境,便于企业从更广的范围收购质量更高、价格更合理的农产品,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税收工作,并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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