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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热点问答
20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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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企业用于开办幼儿园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厂区内部自用的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某农贸市场用于销售农产品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

  4.个人经营采摘、观光农业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土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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