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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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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相关规定,现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审理标准

  (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

  (二)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

  (三)阿坝、甘孜、凉山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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