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实务指南导航
 · 办证年审
 · 发票管理
 · 纳税申报
 · 纳税评估
 · 增值税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财产行为税
 · 综合税收
 · 会计核算
 · 审计监督
 · 违法处罚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实务指南 - 纳税申报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内容
2020-2-4
【打印】【关闭】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只要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即可。因疫情的爆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发生较大损失的,需要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作出承诺,无需再提供其他资料。

 

  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可以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网上提出申请: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也可通过邮递将纸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寄到户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可在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申报征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为更好地做好缓缴税款申请办理工作,请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别提醒纳税人的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税收征收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相关规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缓缴,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征收期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