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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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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等规定,现对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应当分别核算取用水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二、纳税人应于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

  三、以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审批机关。纳税人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向纳税人核发《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附件5)。

  五、纳税人按照行业或类别进行纳税申报,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附件2)和《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附件3)。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须同时报送《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附件5)。

  六、对具有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4)。

  七、除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2月的,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八、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公告2017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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