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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局解答全面推开营改增的16个政策问题
20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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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运企业拥有非独立核算场站和车队,其取得的售票收入是否需要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取得的行包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旅客随票赠送矿泉水是否视同销售?

答:客运企业为加强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将提供客运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客票票面收入)和价外费用,在本企业非独立纳税的场站和车队进行虚拟分配,征税时不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全部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客运企业通过第三方代售车票,从代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客运企业为其他客运企业代售车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客运企业为乘客的行李托运打包,不单独收费的(包含在客运票价中),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单独收取的行李托运费,按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单独收取的行李整理打包费,按提供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客运企业向旅客随票赠送的矿泉水等,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银行信用卡、微信等)签订协议,消费者通过上述支付方式购买货物或服务,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优惠金额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其余款项由消费者支付。请问商家在向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款项时,应如何开具发票和计征增值税?

答: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由企业投资建设地下人防工程,拥有一定期限经营使用权,使用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在该企业拥有人防工程经营使用权期间,企业将其转让给第三方经营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答: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还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后,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应在首次申报该项目收入之前办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手续。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的,不得再改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除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外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该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物业管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七、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应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服务,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八、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非保本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不征增值税。企业大部分收入均为非保本持有至到期的不征税收入,小部分为未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应税收入,同时企业每年需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取得了进项发票,请问,该进项可全额抵扣还是按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抵扣?

答:用于不征税收入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九、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所有不含税销售收入11万元,其中应税销售收入8万元,免税销售收入3万元。请问该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月销售额和季度销售额,包括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在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银行支付凭证可以作为扣除的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的凭证。

十一、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实际工作应当如何把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绿化工程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绿化工程完工后发生植物养护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2016年5月1日前产生的分期保费,5月1日后收到客户的保费是否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应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收取保险费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三、哪些情形可以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十四、转让2016年5月1日前购置的不动产能否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征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当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

十五、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取得代为支付的货款可向委托方开具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代理费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按规定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六、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收取的水费可以按照差额并简易征收增值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属于销售自来水行为,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在附表一第12栏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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