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鉴证范围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鉴证报告等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除上述条款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涉税鉴证资格的必备条件由于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因此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未经授权和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各项涉税鉴证业务。
具备涉税鉴证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依法设立,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并同时符合如下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中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能较全面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做出全面公正的评价。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后,在报刊或行业网站上公告可以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并通知各设区市国税机关,由其在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布税务中介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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