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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税务师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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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特定税务事项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凡涉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税务事项,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积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对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和具体业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贯彻落实。

  (三)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必须按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未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二、注册税务师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四)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公告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结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资格、业绩、有无违规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在报刊或行业网站上公告可以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同时将公告的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确认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包括异地执业)前,应向执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和公章印模以及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名和印章式样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名单予以公告。

  


 

粤国税发[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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