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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年内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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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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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优惠政策或者不了解申请程序、期限等原因,未及时申请备案,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年内补申请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追溯备案登记后,纳税人据以进行补充申报,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或抵缴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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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2013〕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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