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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
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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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批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除《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资料均为复印件(一式一份)。

  一、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2.减免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必须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

  (2)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4.优惠期限:符合减免税条件的,2013年12月31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营业税优惠。

  二、企业安置失业人员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2.减免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必须是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3)与新招用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优惠期限:符合减免税条件的,2013年12月31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营业税优惠。

  三、福利企业提供劳务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减免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6)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证明;

  (4)残疾职工残疾人证;

  (5)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企业职工花名册;

  (6)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8)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优惠期限: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之日起,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四、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

  (1)2000年1月1日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2)新开办的企业必须具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

  (3)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企业总人数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人数总和。

  (4)随军家属必须具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5)每一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

  (4)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2005年3月1日以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以上的,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但可以不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

  4.优惠期限: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必须是随军家属;

  (2)随军家属必须具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3)每一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从事个体经营。2005年3月1日以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是指其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4)从业人员花名册;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优惠期限: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但经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2)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职工总数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人数总和。

  (3)新办服务型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优惠期限:自新办服务型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必须是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2)从事个体经营。2005年3月1日以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5)从业人员花名册;

  (6)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优惠期限: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

  (1)2003年5月1日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

  (2)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企业总人数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人数总和。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优惠期限: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必须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从事个体经营。2005年3月1日以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从业人员花名册;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

  4.优惠期限: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需到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除《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外,其他资料均为复印件;所报送的资料为一式一份(其中《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一、技术转让、开发。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2.减免条件: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3.报送资料:

  (1)《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其他材料;

  (3)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

  (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2)所列资料。

  4.优惠期限: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登记备案后,按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销售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2.减免条件:2011年1月28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3.报送资料:

  (1)《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购买住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

  (3)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

  (4)居民身份证。

  4.优惠期限:2011年1月28日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次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2.减免条件: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报送资料: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纳税人除提供房屋产权证、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8)外,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3)属于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须提交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4)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须提交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4、优惠期限:2009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次免征营业税。

 

冀地税函[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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