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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20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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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附件2)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小型微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注明的主营业务确定,主营业务无法确定的,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四)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五)企业的资产总额,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

  (六)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纳税人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程序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审核意见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

  2.企业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

  (一)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通过认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备案工作。

  (二)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底前按当年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等条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

  

黑国税函[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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