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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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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扩权县(市)减免税管理权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陕政发[2007]25号),扩权县(市)比照设区市地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优惠审批事项,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地税部门。

  二、关于困难减免条件。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上报减免税审批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

  (二)破产或停产企业;

  (三)亏损严重的企业;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亏损企业;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

 

 

陕地税发[200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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