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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200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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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1、货币性资产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一户企业同一类资产损失(指现金损失、存款损失等资产损失小类)申请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500万元(含)—2000万元由省辖市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局税务机关审批;

      2、投资损失(除银行卡透支、助学贷款外),一户企业对一个借款(投资)单位(人)的同一类资产损失申请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由省辖市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局税务机关审批;

      3、银行卡透支、助学贷款由县(市)局税务机关审批。

  4、纳税人因无法辨别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的资产损失,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外币损失金额按损失发生年度最后一日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五、关于审批时限由省辖市区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汇总表》《资产损失审批清册》4、《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

苏国税发[200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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