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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
200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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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项目分类

  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分为审批类项目、审核备案类项目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一)审批类管理项目

  适用审批类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管理的项目包括:

  1.适用新税法审批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3)税后利润再投资于集成电路、封装企业、软件企业退税。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2.执行到期类审批项目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所列举项目。

  (二)审核备案类管理项目

  适用审核备案类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相应的备案表,提供相关资料,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管理的项目包括:

  1.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

  2.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

  3.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7.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8.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

  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减计收入。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4.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

  15.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1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审核备案项目。

  (三)自行申报类管理项目

  适用自行申报类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备案。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类管理的项目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自行申报项目。

  二、纳税人应报送的相关资料明细

  (一)审批类管理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附件1);

  (2)纳税人申请报告;

  (3)相关部门认定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申请报告;

  (3)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合格相关文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确定名单和文件(申请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后利润再投资于集成电路、封装企业、软件企业退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退税申请报告;

  (3)增加注资的相关法律文书;

  (4)经营期超过5年的证明文书(如投资于西部地区,须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以往年度投资情况和退税计算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8号)附件一《纳税人应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明细》“审批类”第二条规定执行。

  5.执行到期类管理项目。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所列举项目,继续按原有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报送资料要求执行。

  (二)审核备案类管理项目

  1.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

  (1)《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附件2);

  (2)《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附件3);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中目录规定设备、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和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的书面说明;

  (4)《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4);

  (5)购置专用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附件5);

  (2)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的证明,包括被有关部门批准为非营利性质的证明,如登记证书以及确认文件等;

  (3)组织章程;

  (4)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

  (5)组织工作人员当年度的工资、福利开支等开支情况;

  (6)当年从事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及收入用途情况的书面说明,包括当年度分别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的额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营业执照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的资料和文件;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说明,应具体说明加工项目、加工环节、产品种类、名称及初加工项目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相关内容;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中目录规定的新建项目的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文书;

  (3)当年度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具体项目以及符合减免税具体条件和范围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报告;

  (3)当年度从事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3)当年度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所得计算等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6);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资料。

  (8)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提供);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创业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3)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投资入股时间、投资额度,对方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等;

  (4)当年和以前年度结转抵扣情况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当年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明细及情况说明,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描述和具体核算情况。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提供农业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提供租赁(使用)水域的相关资料;

  (3)营业执照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减计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证书;

  (3)产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附件7);

  (2)加速折旧原因和方法说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应具体说明折旧年限数;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

  (3)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如名称、购买时间、预计使用时间等;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

  (2)纳税人申请报告;

  (3)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软件明细,包括软件名称、购买时间、原折旧或摊销年限、预计折旧或摊销年限等;

  (4)软件购买合同和相关凭据;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目前暂按《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202号)要求减免税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当年度企业年初、年末工资单;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情况说明,说明存货计价方法变化情况和改变原因;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时间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和审核备案类(不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申请的受理时间截至2009年4月30日,审核备案类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申请的受理时间截至2009年5月31日。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70个工作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

  四、审核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批、审核备案机关均为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暂按《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8号)规定执行。

  五、管理流程

  (一)审批类项目管理流程

  审批类项目应按以下流程管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管理科所调查审核→税政部门审核→执法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受理窗口送达。

  (二)审核备案类项目管理流程

  上述第1-10项审核备案类项目应按以下流程管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管理科所调查审核→税政部门审核→执法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受理窗口送达。

  上述第11-15项审核备案类项目应按以下流程管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管理科所调查审核→税政部门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并作出决定→受理窗口送达。

  (三)自行申报类项目管理流程

  自行申报类项目由纳税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申报备案。

  六、资料归档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需报送的各项资料均为一式三份(税前扣除市局审批权限项目需报送一式四份,市局留存一份),二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分别由税收管理员和税政部门归档保存;一份返回纳税人留存。

  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购置____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

  3.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

  4.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5.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6.____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7.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

 

大地税函[200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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