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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200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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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

  (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备案类减免税。

  三、减免税管理

  (一)对报批类减免应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备案类减免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进行备案管理。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报备时间、应报的资料等,由备案机关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黔国税发[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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